不当得利应返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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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1:27 今晚报 | |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陈禹安)大港一家生产木托盘的工厂买了一批木材,没想到却为这批木材全额付了两次钱。最近,这家工厂通过大港法院终于把自己多付的那份钱要了回来。 2001年2月22日,胜利木托盘厂从邵某处买了一批木材,价款为45414.18元,当时未付。2001年7月18日,杨志建拿着杨正隆的委托书,称自己和邵某以及杨正隆是三人合伙关系 没想到,2002年9月,邵某把木托盘厂告上了法庭,要求给付木材款。木托盘厂付了钱却成了被告,当然想不通。但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杨志建与邵某并非合伙人,所以,木托盘厂只能再次掏腰包,把4万多元付给了邵某。执行完毕后,木托盘厂为了要回第一次支付的货款,就把杨志建和杨正隆告上了法庭。 被告杨正隆辩称,自己当初曾经和邵某合伙干木材生意,但后来退出,因此对这笔生意不了解,而且自己从未委托杨志建去木托盘厂结算木材款。杨正隆要求对委托书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依法委托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委托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正隆”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 同时,法院根据上一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杨志建和邵某也不是合伙关系。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杨志建从木托盘厂处取得的货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被告杨志建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木材款45414.18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从2001年7月19日起至返还原告木材款之日止的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杨正隆的诉讼请求。(涉案单位及人名皆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