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跳槽不太容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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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3:29 新闻晨报 | |
的哥要走单位卡住准营证 晨报讯出租车驾驶员沈先生与某汽车服务公司承包合同到期后,联系到了新的聘用单位,但原单位却拒绝为沈先生办理电子化准营证和准营证过户手续,造成沈先生4个月未工作。沈先生将原单位告上法庭后,徐汇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汽车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沈先生办理准营证过户手续,并赔偿沈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2001年7月23日,沈先生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出租汽车风险租赁合同。双方合同终止后,沈先生到上海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聘被录用,该公司于2003年1月30日开出“准营证过户联系单”交给沈先生,让沈先生到原单位盖章办理准营证过户。但遭到负责人王某的拒绝。2月13日,沈先生到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就原单位拒绝为其办理电子准营证和过户手续要求协调,但仍未得到解决。 《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使用管理规定》明确确定:驾驶员离开原经营企业时,应当将《准营证》、《服务卡》交还原经营企业,原经营企业应当在7日内将调离本企业的驾驶员的《准营证》、《服务卡》交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注销,并将盖有本企业印章的《准营证过户联系单》发给调离本企业的驾驶员。 法院据此审理后认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原单位的合同终止后,原单位理应为驾驶员办理准营证过户手续,这是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沈先生是在应聘单位准备聘用的情况下遭原单位拒绝盖章,其行为直接导致沈先生不能承包经营出租汽车,经济上遭受损失,沈先生关于按每月1000元的损失赔偿4个月的请求合法合理。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房姐离职公司不还资格证 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返还蒋小姐房地产经纪人证书,被蒋小姐告上法庭。日前,徐汇法院作出判决,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必须在3日内,返还蒋小姐房地产经纪人证书。 蒋小姐于2000年2月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第8条第5项约定:公司出资培训员工,但该员工需在公司工作3年,3年后若离开公司,那么经培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证书的员工,其证书需在公司留用2年。此后,由公司支付培训费,蒋小姐参加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培训,并取得了房地产经纪人证书,获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该证书由公司保管。2003年2月20日,蒋小姐与公司的合同期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解除了与蒋小姐的劳动合同,但一直未返还蒋小姐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蒋小姐因此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房地产经纪人证书。 法庭上,公司方面辩称:根据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有权在原告离开公司后,保留原告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2年。劳动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蒋小姐理应履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地产经纪人证书系蒋小姐通过考核所取得,上面载有蒋小姐姓名,证明其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证书,与蒋小姐的人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理应由蒋小姐持有。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有过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是被告利用蒋小姐要就业的心态,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因此,该约定有失公平、公正,侵犯了蒋小姐的合法权益,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理应立即将房地产经纪人证书返还蒋小姐。 (本栏目与高院法宣处合办) 作者:记者李郭平通讯员吴厚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