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军训要设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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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3:29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黄继抗 通过某青少年素质协会,学校组织学生到郊区军训。在一次野外烧烤活动中,一学生手拿烧烤钢针行走时不慎摔倒,钢针意外地插入另一学生的后背,伤及肝脏。学校、协会、肇事者各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日前,浦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意外伤害案件。 2002年8月,本市某中学委托一家青少年素质协会,组织高一学生参加军训。15日晚上,该协会组织学生到野外烧烤。20时许,一名姓彭的学生手拿一根烧烤钢针回宿舍,途中脚底一滑摔倒在地,手中的钢针刺入坐在一旁的郑某后背。经医生诊断钢针从郑某后背右胛第七、八根肋骨刺入,伤及右膈饥和肝脏。由于各方对赔偿一事协商未成,郑某于去年3月将学校、协会、肇事者三方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郑某诉称,由于学校、协会在管理中的疏忽,造成本人受伤。因此,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1.2万元,营养费、残疾费、护理费等5.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要求协会和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校方面则辩称:军训活动是委托青少年素质协会办理的,所以这次活动的组织者应该是协会;另外在军训前学校已经对安全事项进行了宣传和教育;同时学校对这起伤害事故无法预见,因此学校并无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而彭某表示:自己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意外滑倒伤及他人的,本人也是受害者,因此不该承担赔偿责任。青少年素质协会未作答辩。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青少年素质协会在接受学校的委托后,应该提供安全的场所和防范措施,但是协会未回收烧烤后的钢针,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学校负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赔偿郑某各种经济损失3.2万余元。同时,彭某应当知道钢针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但彭某没有充分注意,结果伤及他人,承担次责,赔偿郑某2.1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