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应由儿媳一个人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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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6:2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儿媳以自己名义向公公借了钱,在归还了一部分钱后,因余下欠款迟迟未还,公公一怒将儿媳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由儿媳还钱,儿子负连带责任。但公公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 本报讯儿媳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公借了3万元钱,在归还了7500元后,因余下的欠款迟迟未还,公公李老汉一怒将儿媳告到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去年10月底,一审法院判决: 2001年3月15日,一审被告董某和李某结婚,婚后小两口独立生活。同年8月27日和2002年3月29日,董某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向一审原告也就是自己的公公出具了两份借条,借款共计3万元。据李老汉称,董某的第一次借款是用于自己开手机店,第二次借款用于其娘家购房,但董某开办手机店的收入未拿到家里,并且其中一部分还用于娘家购房,但让其还自己的钱时,经过多次催要,董某才还了7500元。李老汉说,两笔借款均是由董某自己支配,与儿子无任何关系,所以这钱应由儿媳一个人还。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李某是夫妻关系,并且董是在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李父的款,借贷关系明确,因此,董某借款至今不还,酿成的纠纷应由其全部负责,至于李父称,债务是儿媳个人债务的辩述理由没有相关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董某、李某应互负连带责任。 接到一审判决后,李老汉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认为:一审法院追加儿子李某为第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判决儿子负连带责任也没有事实根据,因为儿子没有参与借款的事情,并且儿媳开手机店的收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法院重新对此案作出判决。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记者 赵珊) 线索提供 聂小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