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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保全劫匪性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7:43 潇湘晨报

  本报讯双峰县人龚志鹏冒充军警持刀抢劫一名的哥,造成对方七级伤残,当地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龚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指派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其辩护,援助律师仔细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向省高院提出了龚并无致人重伤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过重的辩护意见。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龚志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2年6月13日凌晨,龚冒充军警,怀揣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在双峰县永丰镇抵住的哥谭建林的下颌,劫得一部手机和100多元现金。谭在反抗过程中,被龚用刀刺伤了双手和脖子。随后,谭趁龚不备悄悄启动了车子,龚在慌乱中刺伤了谭的肩膀和手臂。谭强忍疼痛,加快车速甩开龚,随后报案。经鉴定,谭被刺成七级伤残。

  两个月后,公安机关破获此案,龚志鹏对抢劫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此后,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采取暴力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2003年8月,该院据此判处被告人龚志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龚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起上诉。

  龚提起上诉后,省高院指定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其辩护。

  援助律师腾利平详细了解龚志鹏抢劫案的情况后认为,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腾在法庭上指出,龚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有抢钱的故意,谭受到重伤是由于龚在慌乱中所致。此外龚的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理。省高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实习生 曾 剑 记者 王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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