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重申“限放”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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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8:24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月13日讯(通讯员 王进 记者 刘延珉) 今天下午,随着有限“开禁”后《烟花爆竹临时许可证》的发放,警方再次重申: 1、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以40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燃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2、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3、对违反规定制作、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处以4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4、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