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诊:每日一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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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8:31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李先生:我原是外地某厂职工,1996年停薪留职来厦经商,在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上个月工厂突然在报纸上公告我因未在规定时间回厂报到而被除名,经回厂了解,厂方曾于去年6月份同样在该报刊登通知我回厂的公告。我的家属及家庭仍在原地并未外迁,工厂的通知完全可以通过他们转达。该厂在未直接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直接公告将我除名是否合理,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荆建忠律师解答:工厂的除名不合理,依据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先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职工下落不明或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而未送达,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据此,李先生可于公告之时起30日后的60日内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