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工权益尚需“良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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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9:12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记者谭启首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清欠办法能解一时燃眉之急,但保障民工权益,需要的是一个长效机制,与其欠了再清,不如管住不欠。”市建委“清欠办”副主任、市建委总工程师张晓光,在组织一个多月的清欠工作后,昨日向记者谈出自己的“清欠主张”。 对于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市建委更关注的是怎样保障民工拿到钱。张晓光说,“必须推行有效可行的办法,让广大民工在能够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还能提高自身素质!” 建立正式用工合同 在“清欠行动”中,有80%以上投诉的民工没有正式用工合同。市建委工程造价站于登禄副站长告诉记者,目前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各环节的系列文本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分包企业之间都有正式规范文本合同,惟独没有针对民工的规范文本合同。 在“清欠行动”的调查中记者发现,没签合同的民工非常被动———想依法追款时没有相应证据,建筑公司或包工头更会随时增加苛刻条件,任意克扣工资。如果有了规范的文本合同,民工只需在合同上签个字、按个手印,就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关人士建议,市建委可否与劳动部门共同在所有开工的建筑工地,为民工提供一份规范文本合同,企业与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劳动报酬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监察部门和建设部门也可随时检查各建筑企业使用民工情况。 设立一个工资账户 “清欠行动”中第一笔大额民工工钱,是市建一公司支付的20万元,但到“清欠办”投诉该公司的民工,其工钱不足10万元,其他南方民工已经回家,讨回工钱发不到民工手中。类似问题在“清欠行动”中不只一次出现。 张晓光告诉记者,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是保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重要措施。外省已有相关经验,如四川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旦因工程施工发生工资拖欠,可用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我市建筑单位都能够保证为民工设立集体或个人工资账户,定时将工资打入账户,不但可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而且相关主管单位还可以按月或季度随时抽查建筑企业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从根本上有效防止拖欠行为的发生,将工资支付监控延伸到基层。 建立一个公示制度 民工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只是从“道理”上认为,自己劳动了就应该拿到钱,一旦合法利益被侵害,他们只能寄希望于“包工头”的“好心”,市建委建筑企业处赵淑先处长直指建筑用工的不正常状态。 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这些相关规定在建筑行业却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一般情况下建筑业民工们每月只能得到非常少的生活费,一年的工资要等到年底才能结清,而且有些工地甚至连生活费也不按时发。但民工却已经默认这种非法的“正常”现象,一些民工不敢、不懂为自己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也不知道该怎么争。 有关人士建议,如果建筑企业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上面标明民工权益、给付工钱的时间期限以及举报监督电话,让民工的维权路不再漫长、复杂,同时对所有恶意拖欠工钱企业也是一种警示。 意外保险投保到位 在“清欠行动”中,一江苏民工手上缠着绷带到“清欠办”讨工钱。他在建筑工地干活时意外受伤,由于没有讨回工钱,只能靠一点止痛药维持。他不知道,建筑单位是应该给他买保险的。 记者在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要求,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凡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都应当享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将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延长工期的,应办理保险顺延手续。但目前我市大部分工地的农民工都没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是规范劳动建筑市场的必经之路,也将成为管理部门监督企业使用民工情况的手段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