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模告福州市交通局案昨日开庭两名关键证人没有到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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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9:14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昨日,省劳模李以权状告福州市交通局一案(本报1月3日曾作报道)在福州台江区法院开庭审理,备受读者关注的两名乘客没有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双方针对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展开激烈辩论。 去年12月4日下午,李以权自称在长乐机场出于好意,顺路送两个病人到福州就医,被福州市运管部门认定收了20元车费,属于非法营运处以1万元罚款、从而引发了这桩“民告 原告方提出的证据是:他到达长乐机场的时间为去年12月4日下午4时35分左右,而被告方出具的对两名乘客的调查笔录中,乘客的搭车时间为当日下午4时左右。所以,原告方提出交通局所调查的两名乘客并非原告所载,并出具了鳌峰收费站的收据一份。该份收据显示原告的车子经过鳌峰收费站的时间为当日下午3时48分,而该处离长乐机场46公里,原告称不可能在10分钟内到达机场搭载被调查的两名乘客。 对此被告解释是:乘客记忆的时间只是一个大概,并不表明乘客就是于当日下午4时整上了原告的车。焦点二:乘客人数 在法庭上,原告提请当时一同坐车的车主陈先生到庭作证。据车主描述,他们从机场回市区确实搭载了两位欲前往晋安区医院就诊的病人,但未收钱,到达晋安区医院后,他由于内急与两名乘客一同下车。 对于车主当时是否在车上这一问题,执法的4名人员对此描述不一。第一名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时表示,当时该车上除司机外坐有3人——两男一女,而随后另3名出庭作证的工作人员均说当时车上除司机外只有一男一女两人。焦点三: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昨日出庭作证的4名执法人员中,有两名为交通局运管处的工作人员,另两名为公安局的防暴警察。出庭作证的4名执法人员称在执法过程中出示了工作证或是工作牌。 原告称工作证或是工作牌无法表明其具有执法资格。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九条规定,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执法人员必须有执法权限,具备执法资格。 被告称公安局与交通局联合执法是根据当时市政府发出的联合执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的。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还就“调查笔录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辩论。最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庭审结果。 作者:邱泉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