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败诉 合同继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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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0:15 今晚报 | |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张檬)本报近日报道,塘沽袁文贷款买房,被银行以连续8个月不还款为由告上法庭,塘沽人民法院原审判袁文败诉;袁文不服原审判决,提交了不还贷款是银行出错的新证据,并申请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 法院庭审查明,袁文2000年8月开始通过“龙卡”还款,11月底接到银行通知说未收到该款,让其补交,并说应在2000年6月份就开始还款。他又去银行补交前几月连同六七月份 法院认为,袁文已尽偿还借款义务,原告未收到还款的过错责任不应由其承担。法院判决,撤消原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贷款合同。 银行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审时确认了再审一审的事实和证据,判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银行代扣个人贷款本息协议书》和按揭贷款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一方在业务中重复使用事先拟订好、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于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银行是否在公平的条件下与袁文签订了合同;二是银行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在责任认定上,法院认为:袁文还款、银行接受的过程本质是“交付”,他将存款打入“龙卡”内就已完成了交付义务。而银行认为袁文不仅要将款存入,还要能在计算机操作中收到该款才算完成交付,这无形中扩张了袁文的义务范围。只是因为与袁文建立了合同关系,就将银行职责摊派到袁文头上显然有失公平。银行本身又拥有专业技能上的优势,完全可以改变划款方式及时将还款划进来。且银行也并未将还款程序和履行的注意事项清楚告知对方,因此,再审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均认定银行败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