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重大疑难信访可听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4: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现代金报:记者岳德亮 金报讯信访人有权获知信访结果、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听证、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拖延的要追究责任,昨天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 信访条例》(修改稿)明确指出,对于信访事项要依法、及时、就地处理。 职责范围的五日内办理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的权利。《条例》(修改稿)规定,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并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对属于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但对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对属于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或者转送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办理。 重大疑难信访可组织听证 有些信访事项虽然已经过县市省几级国家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的反复调查处理,但个别信访人对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坚持再次提出信访,这应该是人民群众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要耐心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增进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了解和沟通。为此,《条例》(修改稿)指出,国家机关办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组织信访听证,促进信访事项的妥善处理。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和复查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推诿敷衍拖延的追究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的,要追究其责任。《条例》(修改稿)强调,对信访不接待或者应当作出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面不予受理或者得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或者复查意见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公开、泄露举报、控靠内容或者举报人、控告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以及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等等,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