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遭窃谁负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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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2:20 新闻晨报 | |
员工满腹委屈成被告 晨报实习记者沈凤丽 超市服务台工作人员朱小姐将充完值的20张交通卡放在了柜台上,不慎被盗。随后,超市将朱小姐解聘,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06万元。昨天,在市二中院的庭 去年7月29日早上9时左右,超市服务台工作人员朱小姐正忙碌着。“我将20张交通卡充完值后,就一直捏在手里,等团购的顾客来取。 这时,实习生因为开票问题和一个顾客有点争吵,我就帮忙处理。又恰好一个女顾客要班车时刻表,我就将交通卡放在了柜台上,将时刻表给她。”谁知,这20张交通卡瞬间就消失了,朱小姐虽急忙奔出寻找,但一无所获。事后超市在监控录像中发现,是一名戴白帽子的女子将交通卡盗走了。第二天,朱小姐向警方报了案。 朱小姐在这家超市工作了4年,原来一直是收银员,2001年调到服务台工作。事发5天后,超市通知朱小姐不要再上班了,解除了与她的聘用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小姐赔偿20张交通卡的损失1.06万元。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超市的诉请后,朱小姐向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超市表示,事发后,他们和朱小姐面谈过,知道她家庭困难,愿意帮她一起度过难关,损失从她每月的工资里扣除,但朱小姐拒绝了。超市拿出了朱小姐曾经签署的一份《收银规章制度签收确认书》,上面写着:“如果造成收银差异和其他损失,我将进行赔偿。如果是严重的差错,我接受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超市还表示,虽然事发时朱小姐在服务台工作,但依然属于收银部,适用之前的规章。 庭审后,朱小姐的代理律师朱海婴和记者交谈时,提出了被告一方的观点:“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执行任务时,遭到外来犯罪侵犯,这种损失就该工作人员承担吗?职务行为应该有豁免的保护。”他还表示,根据那份《收银规章制度签收确认书》内容,理应是二选一,要么解除劳动关系,要么赔款。现在已经开除了,还要赔款,显然有些不公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