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收取安全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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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3:09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读者彭先生问:去年9月,我在长沙一汽车公司车队工作时,交了2000元押金,后因故离开了该公司,公司却从押金中扣除了200元,请问合理吗? 答:记者经与该公司联系,得知这笔押金系彭先生所交的安全保证金,由于彭先生在工作中违反了公司有关规定,被公司辞退并扣除200元。 本部门法律顾问刘大华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收取安全保证金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收取劳动者的保证金。本报记者朱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