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人大代表列举“投机倒把条例”五大"罪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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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7:33 新华网 | |
据《沈阳今报》报道 作为一项规范社会秩序的法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已经施行了十几年。近日沈阳两位人大代表姜彩熠、冯有为建议,废除该《条例》。他们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条例》在很多地方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报道称,在姜彩熠、冯有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中,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列举了五大“罪状”。 一宗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 该《条例》出台的时间是1987年9月17日,其立法本意在客观上是为了维护传统的、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现在看来,该《条例》已经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基础。 二宗罪:《条例》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早已取消投机倒把罪,该《条例》还要追究投机倒把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有违《刑法》之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犯罪的,行政机关无权认定投机倒把犯罪。 三宗罪:主要内容已被相关法律取代 比如针对国家禁止或限制买卖的物资,现在有了《矿产资源法》、《烟草专卖法》等法规;针对从零售商店或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行为,国家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予以规范。总之,该《条例》有关11种投机倒把行为的内容,已被新出台的几十部法律法规所取代。 四宗罪:与行政处罚法规相抵触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原则和《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条例》把投机倒把行为列入处罚范围是错误的。二是该《条例》处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有简易程序,也有一般程序,还有听证程序,而该《条例》不讲程序。 五宗罪:为违法行政提供保护伞 该《条例》内容不具体,定性模糊,在实践中是个筐,什么经济行为都可以装,企业中的“孙志刚事件”每天都在上演。另外,依据此《条例》,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将过大。如果行政机关认定某种经济行为是“投机倒把”行为,那他就“可以扣留”、“可以检查”、“可以罚款”等,容易产生违法行政。 相关人物 姜彩熠 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称为“东北行政诉讼第一人”,同时他还是沈阳市和平区人大代表。 冯有为 中科院沈阳金属研究所教授,有着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的头衔。(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