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看车时间丢车谁该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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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8:05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黄女士将电动自行车寄存在一停车点,超过晚上看管时间后,黄女士仍没有去取车。结果第二天黄女士去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 黄女士介绍说,10日下午,她将电动自行车寄存在福州国货路永辉(象园)超市附近一停车点,由于当晚朋友聚会忘记取车。第二天再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不见了。黄女士找到该停车点交涉无果后向晋安工商分局12315投诉。 该停车点看车的班长告诉记者,按规定车辆看管只到晚上10时。当晚直到10时,黄女士都没有来取车,看车人员也延长了看车时间。到了晚上10时30分,黄女士的电动车还停在停车点,考虑到不安全因素,看车人员将电动车移到他们认为安全一点的地方——永辉(象园)超市停车场,之后他们才回家。谁知当晚电动车就被人偷了。 对此,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的陈琳晖律师认为,黄女士在停车场寄车,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黄女士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车,停车场的人员已履行了保管电动车的主义务。停车场工作人员将电动车移到较安全区域,也尽到了看管电动车的附带义务。除非黄女士有证据证明车被停车场人员搬回家,否则应推定车被偷窃。 目前,福州晋安工商分局12315正在协调此事。 作者:陈玉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