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原创作品遗失怒将协会告上法院 南长法院巧断“两难”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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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11:42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包某原创作品遗失,将某协会告上南长法院,法院判决赔偿,但价值到底多少,最后依据鉴定作出结论。南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了包某作品的遗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作品的登记保值价为每幅4500元,但经鉴定确定每幅装饰画为700元,该登记价与作品价值明显不符,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包某要求协会支付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协会赔偿包某2800元。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包某早年曾受过专业的美术熏陶,平时喜欢进行艺术创作,将一些树叶、根须等物贴贴弄弄、创作成一幅幅植物装饰画,也可谓情趣盎然。 2001年,他将四幅创作的植物装饰画交给某一协会,准备参加艺术展览。 展览结束后,包某一直未将画取回。 后协会搬进了新楼。2002年春节后,协会的工作人员发现这四幅装饰画不见了。另外,包某在送交作品时由他自己填写了一份登记表,上面记载了作品的名称、件数、价格,此份登记表也找不到了。 2003年11月,包某把该协会告上了法庭,要求协会按登记表上的价值进行赔偿,即每幅画4500元,共计18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包某在起诉前曾让该协会的某一工作人员出具了一份说明,内容是证明包某2001年5月送作品四件,并填写了登记表,登记价为每幅4500元。 在法院审理中,某协会认为展览会结束后曾通知包某来取回作品,但包一直未来取,他自己对作品的遗失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登记表上的登记保值价是包某自己填写的,与作品的实际价值不相符,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只同意赔偿每幅画二三百元,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同时在法庭上对因自身的管理不善而造成装饰画的遗失向包某赔礼道歉。 由于双方对这四幅画到底值多少钱意见相去甚远,无锡市南长法院委托了专门的价格鉴定部门对涉案的四幅装饰画进行鉴定。由于原作品已经遗失,只能根据现存的四幅装饰画的彩色照片进行鉴定。鉴定人员通过调查市场类似工艺品销售的价值行情、结合专家的评估、依据相关法律做出鉴定结论:装饰画系原创作品,但归属工艺品系列,因考虑到原创作品的特殊原因及工艺品的价值行情,确定该装饰画平均价为700元,四幅共计2800元。(黄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