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物品掉入大海,欲索赔时却发现承运方没有运输资格签下了违法合同能不能获得赔偿通讯员 翟丙军 本报记者化冰本报讯近日,长海县个体工商户王某来到大连海事法院,起诉大连某高速船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一艘客船,在为其承运货物时,丢失了一包价值5797元的货物,要求被告给予赔偿。由于被告并没有货物运输资格,因此,在客运船舶上承运货物的合同本身便是违法合同。那么货物丢失的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人民币。前不久,长海 县某体育用品商店业主王某从沈阳五爱市场进了9包货物,在皮口港运往长海县鸳鸯港的途中,交由大连某高速船舶技术开发公司的一艘客船承运。船到鸳鸯港后,王某找来员工去码头卸货,清点时,发现缺少了一包货物,王某当即来到大长山边防派出所报案。经调查,没有发现有被人误领或盗窃的嫌疑,疑是运输途中不慎掉进海里而丢失。随后,王某便一纸诉状将船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在法庭上,原告称,自己交付了运费及装卸费给被告,因此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理应由被告赔偿。而被告却辩称,根据法律规定,行李单是货物运输的凭证,而我公司的客船没有承运货物的资格,也没有行李单,所以运输合同根本就不成立,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成立。对此,原告认为,该船无权运输该批货物,却有意将这一事实隐瞒了,而原告并不知晓有此规定,既然被告收取了运费和装卸费,因此在运输途中丢失了货物被告就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被告也另有解释。他们认为,其公司船员的职责中根本就没有负责接货的规定,收取运费和装卸费只能算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所以被告诉讼主体不当。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认定,货物确实是在客船上丢失的,并且经调查了解,该船有违规承运货物的先例,因此该船应承担货物丢失的部分赔偿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给付2500元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5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被告承担200元。针对此案,法官提醒大家,春节将至,正值物流高峰,货主在承运货物时一定要先弄清对方有没有承运资格,并签订详细正规的承运合同。否则,一旦出现纠纷,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
作者:通讯员 翟丙军 本报记者 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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