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拍卖要在媒体上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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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3:33 北京晨报 | |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标的物,应该标有底价,大额标的物拍卖要在媒体上公告。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在民事纠纷中出现的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三个月内开始拍卖或者变卖查封财产。 处理查封财产实行拍卖优先 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优先考虑采取拍卖的方式。但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价格易变动、保管费用过高的金银等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股票及股权可以变卖。 法院确定底价拍价不得过低 法院在拍卖查封物品时,不能以过低的底价进行拍卖。除价值不贵重或者有市价的动产外,拍卖财产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的保留价一般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或者评估价依职权确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于初次拍卖时,不得低于市价或者评估价的三分之二;于第二次拍卖时,不得低于市价或者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大标的物拍卖须在媒体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日十日前进行公告。拍卖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日二十日前进行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上、拍卖的不动产上张贴。拍卖财产价值较大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拍卖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拍卖财产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在专业性报纸上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 恶意串通拍卖可以申请无效 拍卖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发现拍卖有问题的,可以在拍卖结束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无效。这几种情况是: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物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定的;拍卖人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拍卖财产的重大瑕疵的;其他违反拍卖程序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晨报记者赵中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