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知名商标遭克隆 大厂"京福华"一审获赔538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3:44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廊坊电(记者程建辉)近日,廊坊市著名企业大厂福华公司被侵权案件得到一审判决,福华公司胜诉并获得538万元赔偿。 2000年8月1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福华肉类有限公司(简称大厂公司)在北京成立京东福华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京福华),经营以“京福华”、“福华”肥牛为主要原料的餐饮企业,并在全国发展“京福华肥牛”特许加盟店。2003年3月,“京福华”被河北廊坊市工商局 2003年9月26日,大厂公司以“严重侵犯商标专业权,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沈阳5家“京福华”的4位法人代表起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4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撤销全部侵权标志;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75万余元。 2003年12月底,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沈阳“京福华”在使用“京福华”三字时确实存在文字的字形、字体、读音、含义与大厂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问题。且从经营范围看,原告与被告同属于餐饮经营者,被告在酒店使用“京福华”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据此,沈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京福华”商标的侵害。法院同时认为沈阳“京福华”没有对原告的“福华”商标构成侵权。综上,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沈阳5家“京福华”停止使用“京福华”标志;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大厂公司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38万余元,并登报致歉。 一审宣判后,沈阳5家“京福华”均表示不再上诉,并决定正式加盟“京福华”。据原告代理律师介绍,此案是目前我国食品企业侵权案件获赔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