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伤害责任将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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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8:57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学生春游只能在学校附近转转”年内有望成为历史。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教育局获悉,2004年福州市未保办将广泛宣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联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做好《福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立法筹备工作,并提请市人大通过立法。 据了解,福州市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众多,而在校时间长,上课、活动、同学间吵架 随着出台“福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呼声越来越高,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教师和社会保护学生的责任感,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合法权益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在今年的福州“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就制定“福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已经提出了议案。 据了解,上海、北京等地均已先后出台了相关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发生事故后,学校、社会、家长、学生各应承担的责任。福州市教育局也已草拟了《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初稿,但因种种原因至今尚未通过。 2004年,福州教育局将着重注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把监护的职责通过各种形式告知学生家长,促进他们协助学校做好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在出现学生伤害事故时,能客观分辨事故的责任;同时要求结合学校特点和季节特点,加强学校建筑物与学生活动设备设施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学校内保安全、危险品安全等检查,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十种意外学校无责 去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同时规定了学校不必承担相应责任的10种情形。 下列6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4种情形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作者:李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