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更新款未讨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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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10:4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尹超)认为出租车公司违规收取车辆更新款,16位经营户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而被告认为,5000元更新款系双方口头约定,并未违反双方的协议书。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16位经营户要求出租车公司返还更新款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车主认为是被强迫交费 西安市民刘某等16名原告诉称,他们各买了“奥拓”车,挂靠在西安大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成为该公司的承包经营户。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承包户在经营期限内有权选择更新车辆的时间及车型,而实际发生的更新费用由自己承担,大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相关文件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但在2003年4月,他们将“奥拓”车更换成“捷达”车后,公司却采取拖延办理有关证照等手段,强迫众经营户“自愿”交纳5000元更新款。 此后,大陆出租车公司被其他公司兼并时,与经营户将当初的口头约定内容用协议书加以明确,重申公司不得因车辆更新向承包经营户索取任何费用。可公司却拒不返还5000元更新款。 双方的口头约定内容相反 而被告西安大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当初是与车主有过口头约定,不过约定的内容是收取5000元车辆更新款,车主也都自愿交了。这与后来签订的协议书并不是一回事,协议书保证的是车主以后再次更新车辆不收费,并不是对已履行的口头约定进行了反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车辆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更新车型,延长经营期限,收取5000元人民币更新款,正是被告自主经营权的体现。被告收取5000元更新款不属违约行为,亦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我国《合同法》第8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等16位经营户要求返还每户5000元更新款的诉讼请求。 16经营户状告出租车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