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窗门被邻居封三年 梅县阿吕依法讨回采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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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10:5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家住梅县华侨城宪梓大道的阿吕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家楼房4至9楼南墙的9个大窗户和9个抽风口,竟会在一夜之间被邻居吕某用涂了黑色涂料的铁皮封住,致使住在这里的5户住户3年来失去了通风采光的权利,每天都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近日,梅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吕某于10日内拆除在阿吕房屋窗户近距离处安装的铁皮、铁架。窗门被封3年后,阿吕终于依法为自已讨回了一片阳光。 邻里争阳光对簿公堂 1998年,阿吕与吕某在梅县华侨城宪梓大道各分得划拨地一块,两人成为邻居。在规划图中,阿吕所建楼房南墙与吕某所建楼房北墙相邻,交界处无空间。阿吕在自建楼房南墙四楼以上共开设了9个大窗户和9个抽风口用以通风采光。而吕某为了利于自己所建楼房内套房的销售,在建房时将一二楼建成复式店面,主动在三楼至八楼两家墙体交界处退出长11.5米、宽4米共计44.3平方米的空间,用于通风采光。 2000年底,吕某在阿吕南墙窗户近距离处搭建铁架,安装涂有黑色涂料的铁皮,使阿吕的房子无法采光,两家由此发生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2002年6月阿吕到当地初级法院提起诉讼。 一片阳光价值3.3万? 在初级法院一审时,阿吕称吕某安装铁皮的行为侵害了自家房屋的通风、采光权,要求法院判令吕某拆除铁皮。而吕某认为,他已经退让出44.3平方米空间通风采光,如果阿吕要享受采光权,必须在楼房4层以上每层补偿1万元给他。 去年3月14日,初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吕某安装铁皮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通风、采光权,吕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但是考虑到吕某主动退出部分空间,阿吕也因此受益,所以阿吕应该补偿吕某3.3万元。 终审撤销补偿判决 一审判决后,阿吕认为法院判决给予吕某补偿不合理,向梅州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赔偿3.3万元的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在自建房屋第三层时自愿在其北墙与阿吕房屋南墙相邻处退出44.3平方米的空间,应视为吕某对两屋之间距离的变更。吕某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阿吕房屋窗户近距离处安装的铁皮,此举影响了阿吕的房屋通风、采光,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吕某一审时未提出要求原告支付受益金额的问题,且吕某未交纳反诉费,一审就此作出判决属处理不当。为此,梅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要求阿吕补偿吕某3.3万元的判决。(梅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