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4050”人员再就业补贴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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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07:42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赵锋)下岗失业人员今年再就业又有多项新优惠可享受了。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完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意见》中明确指出,今年我省将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税费减免扶持范围放宽 该《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的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即1年以上便可享受有关优惠。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凡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该《意见》中也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和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1998年以来下岗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企下岗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未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由当地政府确定实行兼并破产的国企需要安置的人员;实行国企改制的下岗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一户两代下岗、夫妻双双下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及再就业困难人员等6大类成为可享受优惠的再就业人群。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时限也放宽 对于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和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对介绍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职介机构,可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失业人员,并实现创业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另外,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和陕发(2002)16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等,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凡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的下岗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放宽招用“4050”人员岗位补贴条件 对原来仅限于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40岁至50岁)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政策,调整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单位招用“4050”人员灵活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