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6日,本报持续关注的女工郭婉玲苯中毒生命垂危,老板拒付医药费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女工郭婉玲胜诉。
2002年9月7日,本报以《女工生命垂危,老板拒付医药费》为题报道了福建省惠安县百崎明仕达鞋厂女工郭婉玲,在该厂务工期间,老板安排她做鞋底工,接触含有“三苯”化合物天乃水,因无保护设施,且工作时间长,导致重度苯中毒住院治疗,而老板拒付医药费 ,致使她无法继续治疗。2002年10月12日,本报又以《女工郭婉玲把老板告上法庭,法院裁定厂方先行给付医疗费3万元》为题追踪报道郭婉玲将百崎明仕达鞋厂负责人郭伟明告上法庭,惠安县法院民事裁定被告惠安县百崎明仕达鞋厂郭伟明先给付原告郭婉玲医疗费3万元。2003年9月18日,惠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郭伟明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开办鞋厂,且未经卫生部门审查验收,在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原告受被告郭伟明雇佣在百崎明仕达鞋厂做工一年后,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病,为此可以认定原告患该疾病与在百崎明仕达鞋厂苯中毒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据此要被告郭伟明赔偿其经济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059.83元,扣除先行给付30000元,应再付给原告23059.83元。被告郭伟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伟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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