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黑社会韩氏兄弟被判极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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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09:53 燕赵晚报 | |
沧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冬子通讯员丁立辛韩元恒)1月16日上午,沧州市中级法院对韩洪润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分别判处韩洪润四兄弟死刑及死缓;其他犯罪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 自1998年以来,被告人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兄弟4人纠集陈志义、庞吉森等15名主要成员,组成犯罪组织,先后建立了北净化厂、加油站等11家企业,以此为依托,通过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单井盗窃原油,非法经营、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长期在一定区域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群众;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沧州市公安局原民警刘玉清等4人已另行判决)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沧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多年来该犯罪组织盗油15958.32吨,价值2363万余元;非法经营原油净化后销售2682吨,价值477万余元;非法开采石油869吨,价值152万余元。造成大港油田输油管线18处损坏,迫使大港油田三次改变输油管线,直接损失达94.7万元。 法庭审理认定,韩洪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51万元。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多种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罚金45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