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被盗谁之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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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11:50 新闻晚报 | |
近日,周先生来电询问,小区临时车棚未安装铁门,也不收费。1月5日早晨,他发现停放在车棚里价值3000元的红色电瓶车被盗,物业是否要付责任? 周先生说:“当初,开发商没考虑车棚和车库,物业进来后,只能把每幢楼楼梯旁的过道当作临时车棚,轿车只能露天停靠。临时车棚不收费,未安装铁门。保安每晚都要巡逻十多次,我放心地把电瓶车停放在临时车棚里。可没想到,我那辆前后用了两把锁的电瓶车 小区保安队队长表示,小区居民进出量很大,还有一部分业主出租房屋,给维护小区治安带来一些麻烦。对于常进出的业主和车辆,保安都非常熟悉,特别是周先生的那辆红色电瓶车。事发当晚,值班保安确实没有看见那辆车离开小区。 他还说:“物业曾采取相关措施,试图改善停车难题,但居民支持的程度不高。保安夜间巡逻时,时常发现一些不上锁的车辆,业主的安全意识有待提高。去年11月25日,我们曾贴出通知,小区准备引进地桩锁来防盗。居民只需支付20元押金即可,但直到现在报名的人也不多。物业也曾考虑过装铁门,费用少、省力,但有的居民反而认为更不安全。” 物业经理叹道:“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相关事宜。小区交房至今已3年,可还没成立业委会,给物业的很多工作带来不便。今年春节后,听说就要成立业委会了,停车难问题一定会很快得到解决。” 周先生感慨地说:“居民自己的确存在安全意识不到位的问题,可免费临时车棚不安装铁门始终是一大隐患。毕竟我们交了保安费和物业管理费。” 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认为,周先生电瓶车在居住的小区内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负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停车居民是否存在特定法律关系。 一是看是否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物业公司就应该对住户的电瓶车的被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周先生很难追究物业的法律责任。 二是看是否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小区车棚或车库内业主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约定。业主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管理费收支和违约责任等逐项明确双方权限和责任。这样,一旦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相应纠纷,只要能取得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就可以根据合同规定,依法确定违约事实,追究其违约责任,反之亦然。不过,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般不会约定得如此具体明确,所以在发生纠纷时,业主很难找到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依据,应引起大家的重视。 实习生陆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