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终获退休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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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15:42 北京青年报 | |
检察院成功抗诉 本报讯张世成老人在即将步入古稀之际,终于办理了自己的退休手续。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成功行使抗诉权,张老先生近12年艰难的诉讼之路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张世成原是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处主任,因贪污于1989年10月被逮捕,1990年4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免予起诉的决定。 1990年8月,张世成出狱后,长建公司为他重新安排了工作。但不久单位通知张世成已被定在了“编外”,回家待岗,每月发50元生活费和副食补贴。8个月后,这50元就全部停发,直至今日。1992年4月,公司人事科再次找到张世成,让他“自找门路调出”。已经58岁,工龄40多年的张世成面对此情此景,彻夜难眠,暗中落泪。他曾经找了几个单位试图商调,都因为年龄问题,未果。1994年7月,他到了退休年龄。张世成多次求见总经理,退休的事情一拖再拖。 事情过去一年有余,副经理来到张世成家中,满心欢喜的他以为是退休手续办下来了,但是接到的却是“除名决定”。对于这份所署时间与送达时间相差三年的“决定”,他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以除名决定上所署日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为由,驳回张世成的申诉请求。张世成还是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张世成自1991年9月至1992年10月没有请假,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连续旷工达一年零一个月为由,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原告张世成作出的除名决定是正确的。驳回原告张世成的诉讼请求。 “为了活着,拼尽全力我也得争取回这退休金———养老。”张世成说。2001年2月,他向某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某区检察院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市检二分院的同志们认真阅卷,针对此案,做了大量调查。查证 1992年4月18日长建公司为张世成开具同意其调出证明,该证明载明张世成属该单位不在岗职工。而原审法院却以张世成连续旷工一年零一个月已被除名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判认为张世成连续旷工一年零一个月的事实也存在错误。另外,1992年10月4日,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公司对张世成作出的除名决定是事后在同月10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原审法院民事判决维持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公司对张世成作出的除名决定、驳回张世成的诉讼请求,显系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令原审法院再审。2003年11月,再审法院采纳了二分院的抗诉意见,作出了全面改判的判决。撤销驳回张世成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公司作出的“关于张世成除名的决定”,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张世成办理从符合退休年龄时起的退休手续。 相关法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12 作者: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