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无罪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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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09:48 沈阳今报 | |
陈爱和 沈阳的李润在孩子眼里是个好父亲,在邻居眼里是个好邻居,在领导眼里是个好工人,但却因为收留了一名精神病女子并同居,被一审法院判成了强奸犯。1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当庭宣布,李润无罪,当庭释放,法庭上立刻响起一阵雷鸣般的掌声。(《沈阳今报》1月17日3版)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件,罪与非罪的判别似乎模糊不清,依据《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李润确实涉嫌构成强奸罪,判其坐大牢似乎也“无可争议”。但是,当我们从这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来看,李润愿意接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飞,刘飞也愿意与李润共同生活,在两人共同生活的两年中,李润能够照顾刘飞和她的孩子,两人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李润和刘飞的同居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犯罪,这个二审判决显然更体现了法律原则的精神。 事实上,法律原则比法律分则中的具体规定更具有基本效力,因为法律分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始终处于“下位”。我们应该倡导的是对于法律原则的领悟,在法律和法治精神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理性审判,这与法外施恩随意突破无关。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不领会立法原意,不讲究办案的社会效果,也就必然会曲解法律规定脱离立法本意,背离了法律“保护好人、打击坏人”的初衷。二审的无罪判决,不仅是对法的敬仰,也是对人的尊重,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