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员不设底薪?那是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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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09:48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金镒)杨某是一家化工企业的职工,前段时间调到厂销售部门从事销售工作。由于企业实行了新的目标管理制度,对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实行“浮动”,即每个销售人员每月达到销售利润1万元为基线,此后的利润按5%提取销售人员的工资。杨某作为一名新的销售员,又不善交际,所以,两个月下来虽然销售了部分产品,但由于利润未超过1万元,单位扣除了他的全部工资。杨某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但又不知道怎么办,很是困惑。 其实,这种情况目前在用工市场上极为普遍。很多企业想利用这种方法促进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能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但这种对销售人员工资实行全部“浮动”的做法不但不合理,而且不合法。虽然我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该法同时在第48条中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即便是被实行了浮动工资的人员也有权利要求单位补发其被扣的工资,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