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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南县发文强行为200万元白酒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23:09 中国质量监督报

  中国食品质量报首席记者李新,记者鄂雪远

  元旦前夕,本报社接到河南省汝南县某单位的投诉,投诉称:其单位已经两个月没有发工资了,可该县政府办公室却下红头文件强行令其单位认购数万元该县生产的白酒,如不执行就免去该单位负责人的职务。接到投诉后,本报立即组织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采访,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了诸多问题……

  无奈高价购酒 只为不被免职

  2003年12月24日,记者驱车来到了河南省汝南县。这是个位于河南省南部驻马店地区东边的一个农业大县,工业经济比较落后,长期以来,一些乡镇干部的工资发放困难,是中纪委重点扶贫对象。一进城,首先映入记者眼帘的是街道两旁横七竖八的商贩摊位,熙熙攘攘的人群穿梭于车辆之间;小商贩们的叫卖声此起彼伏,一片嘈杂。

  下午2点左右,记者来到投诉人所在单位进行了采访。经负责人介绍,该单位效益一直不太好,职工已两个月未发工资,可是为了完成县里分配的“购酒任务”,他们还要顶着职工的骂声四处筹钱。下面是记者与该单位负责人的对话:

  问:请你把县里怎样下文件分配“购酒任务”的情况谈一谈。

  答:2003年中秋节期间,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红头文件令我们县各单位、乡镇必须按文件规定足额购回所分配的县产白酒。县领导还称:凡完成任务的单位负责人一律按任务量的6%给予奖励,否则一律严肃处理。我单位无奈,只好按照文件分配数额购回了4万元的县产白酒。

  问:你们所指的县产白酒是什么样的酒?

  答:是我们县天中酒业公司生产的五粮液原江春等白酒。

  问:天中酒业公司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

  答:天中酒业公司是我们县的国营大厂,建厂几十年了,主要生产白酒。

  问:你们是愿意购买这些白酒的吗?

  答:当然不是,可是没办法。

  问:你们向县里反映过不愿购买白酒的情况吗?

  答:反映过,可县里领导说,谁不执行文件就免谁的职。

  问:县里不是让你们将所购的白酒用于公务接待吗?

  答:哪有什么公务接待呀,一年到头也就是县里几个领导来我们单位吃饭,这几万元的酒要接待到什么时候呀?

  该单位负责人还介绍说,他们单位所购买的白酒价格,说是比出厂价还优惠,实际却比市场零售价还高。

  (记者在后来的采访中印证了这一点:次日上午10点左右,在汝南县4条大街的酒类批零店了解到,该县天中酒业公司所产白酒价格较混乱,价位高低不等,与《中共汝南县委办公室文件》(汝办〔2003〕33号)附页“天中酒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表”对照,文件规定“四星原江春”(件)出厂价390元,优惠价360元,而市场零售价是340元;“精品一号”出厂价228元,优惠价216元,而市场价是195元;其他几种酒零售价均比“优惠价”低。据一些商店老板介绍市场上基本都是这个价格,如果要想多进货的话,他们可以跟总经销商联系,价格会更低;另据一知情人透漏,还有一些酒的价格比目前市场价低许多,原因是一些单位将县政府“分配”的酒低价倾销。)

  采访结束后,这位负责人一再要求记者在写报道时不要把他的姓名及其单位名称写出来。随后,记者又对汝南县其他单位、乡镇进行了调查采访。此次被分配购酒任务的单位有十三个乡、七个镇、三十六个局委等共计七十九个单位,就连公安局、党校和农办都不例外。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该县大部分地区经济落后,老百姓生活困难,一些单位发不出工资,多数群众对这次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强行卖酒事件产生了不满情绪,有的人甚至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产生了怀疑。究竟什么原因能使县委、县政府两个班子如此大动干戈,竟下发文件强行推销县产白酒呢?

  副县长理直气壮:“这事是我一个人干的”

  12月25日下午4点左右,记者来到了汝南县委,在县委宣传部办公室记者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名自称是宣传部副部长的男子酒气熏天、晃晃悠悠地走进办公室,与记者称兄道弟,带着不满的情绪,一番“慷慨陈词”,令记者颇为惊讶。随后,常务副县长杨某“满面红光”地走进来,表示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当记者问起县委县政府是否联合下发过令下属单位认购天中酒业公司所生产的“原江春”、“金龙泉”和“天中”等白酒的有关文件时,杨副县长趾高气扬地答到:“不错,确实下发过这样的文件,既然你们知道此事,我也就直说吧,县委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你们肯定是看过了,你们也别采访书记、县长了,这事是我一个人干的!与县委县政府无关。”

  问:既然此文件与县委县政府无关,那你是怎样把县委县政府办公室的公章盖到文件上的呢?

  答:我签字就盖了。

  问:此文件同时盖有县委县政府办公室的两枚公章,你一人怎能做到?

  答:县政府这边我签字,县委那边办公室主任签字就行了……

  问:下发这样的文件不用经过县委的研究?你们县委书记知不知道这件事?

  答:这事与他们无关,到现在他还不知道这件事。

  问:你知道下发这样的文件有可能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吗?

  答:我知道这事有些不妥,但我是在为县里做好事,所以违反什么我都不怕,即使省里、中央来人我也不怕,要追究责任我一人承担。

  杨某还声称:现在县里的各下属单位招待酒使用情况特别混乱,各种酒都是靠人情推销,容易出现腐败现象,与其这样,不如让他们(指县里各单位)统一购买本县所产的白酒,这样有三大好处:一、杜绝人情推销,防止滋生腐败;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可以为教师解决工资问题及为下岗职工解决生活困难;三、支持地方企业的经济发展,为县产白酒打开销路。

  当记者问到据说文件规定的白酒价格比市场零售价还高时,杨某避而不答。当记者问到文件下发后,销售了多少万元的白酒时,其回答前后不一,一会儿说50多万元,一会儿又说80多万元,最后干脆说:“原计划销售200多万元呢,可是只达到60%多,不客气地说,如果不是下边(指县里各单位)吵闹得厉害,我们准备在春节前还要再搞一次呢!”

  在采访中,记者几次提出采访县委书记、县长时,杨某均以县委书记、县长在开常委会为由拒绝采访。记者两个多小时的等候也没有见到该县委书记和县长。

  “三大好处”不攻自破

  针对汝南县常务副县长杨某所说的“三大好处”,我们看一下记者进行的采访。

  “好处一”:杜绝人情推销,防止滋生腐败;

  记者在先后采访的十几家单位里了解到,他们“分配”到的酒,有的用来抵账,有的放在酒店吃喝,还有些单位把酒拿到市场低价销售。一些有正义感干部纷纷议论道:“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公款吃喝,抵制腐败现象,可我们县却下令,用公款大量购买白酒用于吃喝,这不是和中央对着干吗?”。还有某乡干部说:“我们一年也喝不了几千元的酒,政府一下就给我们分配几万元的酒,且不说县委的头头们得了什么好处,只乡里的头头“认购”这几万元的白酒就能拿到几千元的好处费,这不是腐败是什么?

  “好处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可以为教师解决工资及为下岗职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我们看一下12月25日下午2点,记者在汝南天中酒业有限公司对总经理(法人代表)陈某的采访。记者问:“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文件替你们公司销售了多少白酒?是否都开据了发票?”陈某的回答含糊其词:“我不太知道联合下发文件销售白酒之事,我们厂已经好长时间没有生产了,现在正在改制……”并一再声称,如果记者不信,可以查他们的销售账本。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他才勉强承认知道有这么回事,但他们厂不太清楚具体事情,所以不存在开发票的问题。至于解决教师工资和下岗职工生活困难问题,更是无从谈起,一部分教师工资及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好处三”:支持地方企业的经济发展,为县产白酒打开销路。

  镜头一:在对天中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的采访中,据陈某介绍,与五粮液酒厂合作生产的“原江春”酒由于没有充足的资金积极开拓外地市场,所以一直没有打开销路,效益上不去,停产的原因也是没有资金进行生产,现在企业负债累累,不知明年改制后会怎么样。

  镜头二:“全城上下都在销售天中酒业公司的酒,可是消费人群有限啊。这酒不往外地销,在县里边转来转去也不会增加销售量的。”这是汝南县某销售单位的负责人赵某对记者讲的话。赵某还介绍,县里下文件让单位购酒,可是单位又将酒低价转让给销售商,然后再由消费者高价买走,这中间的差价公家受损失,商家得利润,个人得好处,销量一点儿没增加,厂家遭了难。

  点评

  评论一

  1998年8月,河南省信阳老区38位农民一封举报信,寄到了中央某领导手中。信中举报原信阳地区行署专员,市人大主任景献琢,置革命老区贫困的现状于不顾,利用职权强行销酒,给老区人民带来了沉重负担。此事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1998年10月,中纪委和河南省纪委组织联合调查组,奔赴该老区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中共河南省委决定给予这个曾经有48年工龄的正厅级干部开除党籍的处分,罢免其人大主任等职务。

  事隔5年,河南省汝南县委、县政府办公室竟又联合下发文件向其下属单位强行摊派销售白酒,并声称如不执行文件就免去该单位负责人职务,使一些贫困单位雪上加霜,难以承受,群众议论纷纷,怨声载道。难道汝南县委、县政府的领导还要重蹈覆辙吗?应当惊醒了!

  评论二

  汝南县的领导们明明知道公安部、河南省公安厅早以下达了禁酒令,可还是给他们的公安局分配了金额高达10万元的购酒任务,不知像公安局这样的单位一年怎样能喝完10万元的白酒?该县副县长杨某一再声称,他是在为县里做好事,谁来都不怕,果真如此吗?难道就真的没有其他经济利益所驱使吗?

  评论三

  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胡本成先生说,汝南县下属各单位在此购酒事件中,应属于集体消费者,其消费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汝南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利用文件形式,强制消费者进行消费的交易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汝南县委、县政府有关责任人已经违反了这条法律规定,该单位上级机关应予以处理,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四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汝南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们不但没有履行这个职责,反而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垄断市场,支持和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们不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为其“对号入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不难看出汝南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强行推销本地产白酒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后果。

  同时,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公款吃喝,抵制腐败现象,可是汝南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干部不但下令,用公款大量购买白酒用于吃喝,而且,还为用公款购酒者“拿回扣”大开绿灯,其所作所为,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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