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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再就业培训次数不设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3:19 深圳商报

  我市拟调整再就业优惠政策范围

  再就业培训次数不设限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徐恬)在昨天召开的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上,我市向各相关部门征求对《关于调整再就业优惠政策范围和再就业资金支付
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其中“企业招用困难失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补差”,“取消对失业人员参加免费技能培训次数的限制”,“用人单位录用35岁以上户籍失业人员,每招用1人每月补贴100元”等条款引人瞩目。副市长梁道行参加会议。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放宽

  目前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条件有4个,一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二是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是关闭破产的企业人员,四是享受低保并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我市拟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条:凡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过,并能提供在该企业工作的证明(如在该企业办理就业登记的员工劳动手册)的失业员工,不管其最后办理失业登记的单位是何性质,均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托底安置范围扩大

  为扩大再就业资金的扶持范围和优惠政策的覆盖面,我市拟在困难失业人员的认定条件增加一条: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符合连续失业3年以上并未交纳养老保险的,可以作为困难失业人员。对托底安置困难失业人员的补贴,在原规定的劳务派遣和以工代赈的基础上,拟增加“企业招用困难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相关补贴”。

  托底安置补贴调高

  我市目前的托底安置资金支付标准为:劳务派遣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的120%补差,以工代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交通补贴每月不超过200元。我市拟将有关支付标准调整为: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补差,以工代赈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支付,取消原规定的200元交通补贴。

  再就业培训次数、金额不受限

  我市目前的政策规定: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2次由政府资助学费的培训,每次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我市拟将支付标准调整为:规定项目培训费按实际费用支付,取消对培训次数的限制,对经批准参加中、高级技能培训的取消每次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限制。失业人员参加随岗培训期间,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发放生活补贴,并给录用困难失业人员参加随岗培训的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300元。

  奖励录用35岁以上失业人员

  对录用35岁以上户籍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我市拟在现规定的奖励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一种奖励支付标准:每招用1人每月补贴100元。用人单位可选择奖励支付方式。

  另外,对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我市拟在现在规定的补贴的基础上,对直接到劳动部门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履约3个月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后,对招用困难失业人员的一次性补贴500元,对招用一般失业人员的一次性补贴300元。

  昨天的会议原则通过了放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扩大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范围,调整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等条款,并将根据征求意见对具体条款的细节做相应调整后于近期公布实施。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徐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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