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职工享受国企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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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7:37 潇湘晨报 | |
一名私企业务员从长沙坐火车到株洲洽谈业务,结果错上了由北京开往广州的直达列车,列车驶至衡阳路段时,该业务员跳车身亡(详见本报2003年5月11日头版)。事发后,劳动部门裁决该企业向死者家属支付万余元死亡抚恤金,该企业不服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该企业可不必抚恤。在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死者家属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该企业应参照国有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待遇的标准,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 因公外出跳车身亡 2002年12月4日,长沙市雨花区某饮料厂业务员汤辉经厂长祁某同意前往株洲洽谈业务。汤辉在长沙火车站错上了北京开往广州的直达列车,列车在衡阳石湾地段一弯道减速行驶时,汤辉慌忙跳车,结果不幸身亡。 事后,铁路部门给汤辉的父母支付了两万元死亡补偿金。祁则以铁路部门赔了钱为由,不愿支付死亡抚恤金。在死者家属一再要求下,祁口头上答应赔付1.5万元,但迟迟没有支付。 劳动仲裁:企业应依法抚恤 2003年1月6日,死者家属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向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03年3月6日,当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祁同意给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1.05万元,在当年3月13日前付清,但祁并未按期支付。2003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再次向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并于3天后向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同年4月下旬,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死者汤辉系被诉人职工,因意外事故死亡,被诉人理应依法抚恤,比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规定,被诉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及政策性补贴共计1.2万余元。 接到裁决书后,该企业不服,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企业在此事中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法援最终讨回合法权益 2003年8月中旬,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死者系非因工死亡,遂根据《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判决企业可不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死者家属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朱永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个体企业劳动者非因公死亡的抚恤金应参照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标准予以补偿”的辩护意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据此判决:该企业向死者家属支付1.2万余元的补偿金,此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用均由企业方面承担。本报记者 王冠华 实习生 曾 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