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还女儿债 后分割继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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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10:01 今晚报 | |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陈禹安)本报日前连续报道女儿张山因自己急需用钱买房,向亲生母亲讨债;母亲无力还账,最后被女儿告上法庭。这起案件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将母亲于某现住的大房子卖掉,换成小房子,并用差额归还女儿34000元。但是,大儿子张达认为这套房子是父亲留下的遗产,母亲不能擅自处理。为明确继承关系,母亲于某把3个子女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了解到,大港法院审结了这一案件。 法院认为,这套房子是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该房子从小女儿张山处借得的34000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先从共同财产中支付。余款应按照《继承法》规定,先将一半分出归于某所有,剩余部分由于某及3个子女共4个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等继承。 法院依法判决,这套房子归原告于某所有,并由于某给付被告张达、张双各14350元,给付张山48350元(其中含归还的借款34000元)。 案件背景 1996年,原告于某和丈夫张某购买了单位一套56.38平方米的房子的部分产权(按单位当时的内部规定)。1998年5月,他们又报名参加了单位的集资建房。但其后不久,张某因病去世。1998年6月份,小女儿张山出资续交了老房子的剩余产权。1999年8月6日,张山又借给母亲一部分钱,使母亲按照单位的内部集资规定以47676元的价格购买了现在这套面积为80.93平方米的房子,其中老房子折价22487元。在整个过程中,张山借给了母亲共34000元。 后来,张山因为自己买房急用钱,而母亲又无力归还,只得把母亲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母亲于某卖掉现在居住的大房子,换一套小房子,用差价支付欠女儿的钱。但是,这套房子是于某和丈夫张某的共同财产,在张某去世后又部分成为了遗产。因此,这家人再次走上了法庭。于某和大儿子张达、小女儿张山参加了诉讼,大女儿张双却一直没有露面。 此时,这套在购买时支付了47676元的房子,现在的价值经有关部门评估后,为148800元,整整多出了1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