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肇事车拖尸案疑点揭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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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13:1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月15日,同安法院对新店“交通肇事拖尸”案作了一审宣判,肇事者以及相关涉案人都受到了惩罚。此案的诸多疑点,曾经引起广泛关注。 受害者怎么被转移的? 洪火灶一伙毁灭罪证的事实是本案最先搞清楚的部分,但受害者家属仍感到疑惑:受 警方发现死者的腰腹部套挂着肇事车挡风玻璃的密封圈。警方初步推断:郭幼兰在被撞后,身体被脱落的挡风玻璃密封圈套住,拖挂于车底,当车翻下沟时,掉落于第二现场。 但橡胶圈到底挂在车的哪个部位,为什么会挂得那么牢固呢?警方经过试验进一步推断:挡风玻璃橡胶圈脱落后,可能是挂在了雨刮器上,通过实验证明,雨刮器可以承受500斤的重量。 当时,有人通过媒体称:这起案件肯定不是交通肇事,因为他的一位朋友在事发当晚曾经在路上看到有一些人将被撞少女抱上车。如果真是这样,整个案件将转变性质,甚至可能涉及“故意杀人”。家属情绪激愤,社会上也议论纷纷,警方承受了极大的压力。当时本报报道了警方的推断,受到谣言影响的读者在网络上质疑本报。 此时,案发第一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起了关键作用。据附近商店的一名女工说:她看到车子撞了人后,人滚落在车底盘下被车拖走了。另一名证人林某也说:她看到女孩子被车撞飞后,微型车并未停车而是加速驶过去,她也看见女孩子的双腿就正好在车底下两个前轮胎的中间。 警方又千方百计找到了向媒体提供“有人抱少女上车”消息的人,此人姓彭。经询问才知道:原来,这个“消息”是彭某从邻居那儿听来的。而这个邻居又是听隔壁村叶某讲的。但当彭某向叶某询问时,叶某对此消息的真实性予以了否定。 死者生前受到性侵犯了吗? 最难以说服受害者家属的是:为什么死者会一丝不挂呢?在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4.3公里的路途中,肇事者到底做了些什么?专案组民警发现:受害者被撞前正用小灵通通话,她的电话在21点11分38秒挂机,而洪火灶在爬出沟底后打的第一个电话是21点21分,两者相差9分钟。去掉爬出车子、爬上水沟的两三分钟时间,洪火灶逃逸4.3公里所用的时间就只剩下不到六七分钟。如果肇事者在4.3公里期间内有其他行动的话,他也必须在六七分钟的时间内完成,有没有这种可能呢? 专案组用同肇事车一样的车型经过多次试验证实:以2档最快的速度行驶完全程需要6到8分钟的时间。而当时是晚上,又下着雨,车速可能更慢,按此推理,肇事者在逃逸途中是无法做别的事情的。 刑事技术专家对逃逸路上发现的死者衣物的破损情况进行鉴定也得出结论:这些衣物的脱落是由于与地面长时间摩擦所造成的,并非撕扯所造成的。法医也证实:尸体上没有发现其他受到人为加害的生前的损伤,对死者阴道内部的检验也没有发现受到性侵犯的迹象。 死者是什么时候死的? 死者死亡的准确时间和死亡原因是什么呢?这关系到对洪火灶犯罪的定性。法医经过鉴定认为:死者受到严重的颅脑损伤,这种颅脑损伤会导致瞬即死亡,或者在很短时间里面死亡。根据检验情况,郭幼兰的颅底有骨折,脑里面有出血,特别是在生命中枢的部位脑干所在的位置,也有出血。据此,法医认为死者是受伤以后瞬即或者短时间内死亡的,而死者所受的其他损伤可以引起伤痛性休克,加速了她的死亡。 法医进一步说:死者尸体上有严重的拖擦损伤,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挫平面,但是他们没有在这些拖擦伤部位发现明显的生理反应。法医推断说:产生拖擦伤的时候受害者已经不行了,因而受害者很可能是受伤以后瞬即死亡,或者受伤之后一两分钟内就死亡了。 郭幼兰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的确定,说明交通肇事后逃逸与郭幼兰的死亡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时,也有目击证人证实:当晚他看到了有人驾驶着肇事车在第二现场处坠入水沟,像刹车失灵一样,这证词进一步排除了人为推车下水沟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洪火灶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动机。 (蔡恺 洪加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