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化遭遇侵权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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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2:44 齐鲁晚报 | |
本报记者 董震专利转化中途夭折专利权人一审获赔12万 省城一位发明人发明了一种送风机并获国家专利,在与一家公司合作进行专利转化时,由于对方违约合作中途“夭折”,给这位发明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发明人一怒将对方告上法庭,并于2003年底一审胜诉,法院判对方赔偿12万元。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殷先生说,2001年3月8日,他与济南一科技公司签订了专利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他以专利技术作价6万元,以生产专利产品模具作价11万元作为投资;科技公司出资48万元,双方另成立一家公司,对外经营时以这家公司的名义进行。 合同签订后,殷先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既给了对方专利技术相关资料,也交付了生产专利产品的模具。但是科技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将约定的48万元资金投入到位,也没有招聘相关人员。 科技公司则表示,首先,殷先生并没有将专利技术相关的图纸、资料等交给他们,而且交付的专利模具也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专利技术资料和生产专利产品的模具,被告虽然称原告生产的专利模具不合格,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所签的专利开发合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2万元。员工偷走老板发明一专利权人欲告侵权者 济南的林先生发明了一种医疗器械并获国家专利,在他进行专利转化时,所招聘的员工李某窃得技术资料后,跳槽到了另一家公司,抢先推出专利转化的产品。目前,林先生已经聘请了律师,准备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向济南市中院提起诉讼。 据林先生介绍,他的专利发明是2003年5月取得的,市场前景非常看好。在得到业内的肯定后,他东挪西借凑了100多万元,又辞去医院的职务,于2003年8月份与人合作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准备将产品转化后推向市场。就在产品经过检测,准备推向市场时,却发现一些定购产品的医院已经购买了北京一家公司的同样产品。倍感惊异的林先生立即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发现原来一位辞职的员工带走了他的技术,到北京与另一家科技公司合作,抢先推出了产品。 林先生的律师对记者介绍说,对方侵犯林先生的专利权的事实非常明显,通过法律让其停止侵权应该能够做到。但是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因为法院依据的是对方获利的情况,而这方面取证非常困难,因此即使赔偿可能也赔偿不了几个钱。而林先生却失去了几个大客户,损失相当大。风险成本难以避免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孟凡湖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实施专利。但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专利权法保护的是人的智力成果,具有特殊性,如何得到保护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提供服务。但是目前很多专利权人不仅缺乏法律知识,也缺乏风险意识,在专利转化过程中未能提前寻求法律保护,在与人合作过程中造成对方“合法”侵权。因此,我认为专利转化过程中存在风险是正常的,这种风险也是一种难以避免的成本付出,专利权人要做的是如何避免风险。侵权“零”成本是祸根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王化兰 我不同意风险成本的说法,我倒是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增加专利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当前侵权人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在于我国的法律没有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这对于打击侵权者保护发明人显然是十分不利的。而在国际上,侵害专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将会受到极为严厉的制裁和惩罚,直至被处罚得倾家荡产。虽然这看来不太人道,但是对于提高人们对作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重大。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修补专利立法上的漏洞,以更加明确的条款来严惩侵权者,是摆在我国立法专家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