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转让赡养老母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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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4:4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都江堰市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认可以物质形式转让赡养义务 本报记者 周牧 袁勇 因无法赡养老母,哥哥以一套房子作为代价,将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妹妹。一年多后,哥哥反悔,称这种转让赡养义务的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判令他和妹妹当初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日前,都江堰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协议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判决认可的以物质形式转让赡养义务的案例。 兄妹协议:转让赡养义务 2001年6月,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谢军(化名)考虑到自己已迁居温江,不方便赡养老母,便和妹妹谢丽(化名)商量,让妹妹赡养母亲。为此,兄妹俩签了一个《关于转让房屋及赡养老人的协议》,约定谢军将自己的房子转让给妹妹,条件是老母由妹妹赡养。对此,其母表示同意。谢丽在接收了谢军的房子后,独自承担起了赡养老母的义务。 哥哥反悔: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2003年初,谢军突然一纸诉状将妹妹告到了都江堰市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谢军认为,他和谢丽签的协议,实属房屋的赠与合同,而且他转让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谢军请求法院撤销转让协议。 法院判决:有偿转让合法 都江堰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协议是谢氏兄妹自愿签署的,谢丽取得谢军的房屋所有权,是以代谢军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为代价的,所以该协议是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而且,他们的母亲也认可了两人的转让行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于日前驳回了谢军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赡养方式要跟上社会发展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省社科院的陈武元教授。陈教授认为,都江堰市法院的判决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虽然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受到了很大冲击。因此,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并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前提下,凡有利于子女各尽所能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方式都值得提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