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古稀老人的不幸遭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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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9:03 海南日报 | |
1月12日,一位70多岁老人撑着双拐再次艰难地来到本报群工部。这位老人是文昌市头苑镇玉山村委会尚民村人,名叫林尤波。7年前,他被误当作窃贼,错误地判有期徒刑3年。虽然后来真相大白,但这一错判却给老人带来严重打击,当他按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要求有所赔偿时,五年来却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的答复。 据记者了解,1997年11月17日,林尤波和老婆逛街到在海口市工人文化宫碰上赵某, 记者调查后获悉,1997年10月18日,一对新加坡夫妇在海口长升大酒店住宿时,被窃取了钱物,当时办案人员认为林尤波涉嫌这起盗窃案。 据时任海口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局长,现任秀英区公安分局局长蔡杰的回忆,林尤波一案事确是由一对新加坡夫妇在长升酒店钱被盗引起的。而据他们的调查,林尤波年轻时曾因盗窃被关在狱中多年。因林尤波自己也承认了在酒店作案,所以在1998年2月,原新华区公安分局以此逮捕了林尤波,1个月后,又将案件移交原新华区检察院审查处理。 据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和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的负责人说,检察院在1998年的上半年以盗窃罪对林尤波提起公诉,同年4月,原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林尤波3年有期徒刑。林尤波不服判决,在监狱中写上诉书寄海口中院,同年5月,海口中院再次开庭,最后作出发回新华区法院重审的决定。但原新华区法院迟迟没有重审,林尢波又被送回监狱,1998年11月他突发高血压,被以取保候审送回文昌老家。 因原新华区法院没有重审,原新华区检察院又在2000年8月8日以新检刑[2000]354号再次起诉指控林尤波犯盗窃罪,向原新华区法院提起公诉。 但后来原新华区检察院和新华区法院经再次调查,查明长升酒店客房新加坡客人的钱被盗一案不是林尤波所为。原新华区检察院于2000年12月8日向新华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原新华区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新刑初319号〗,准许检察院撤诉。原新华区检察院在2001年1月15日作出了《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刑不起诉(2001)4号〗,并送还了林尤波当时被扣的金戒指。 林尤波说,为了讨说法,他按上述检察院和法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裁定书”规定的7天时间内,向海口市中院寄去了一式三分的“上诉书“和一分“起诉书“,但得不到任何反馈。2002年5月,林尤波又向省高院信访处申诉,要求讨回公道,退还被扣的钱物,并在精神、医疗费上给予他应有的赔偿,但高院的复函说,叫他直接与龙华区法院联系,他又给龙华区法院,寄去两封挂号信申诉,同样得不到任何反映。 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分局管理案件档案的同志还记得,2002年4月,林尤波从文昌农村只身拐着双棍乘车到该局信访处反映他的情况,当时她还给林尤波30元车费回去。 据村民们反映,老人从监狱回来后,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林尤波老人说,1952年他24岁,在广州市国营机械厂当工人时,因曾偷厂内的2个汽车小配件被判处12年的徒刑,但他自1962年释放回农村后,一直安分守法,从未做过任何犯法的事,遭受这样不幸的横祸,这该是谁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扣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作者:潘正悦 林伟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