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了“股神”跑不了证券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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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9:45 沈阳今报 | |
首席记者房立 今报讯自己不会炒股,偏要进股市里扑腾扑腾,为了可以赚到钱,就委托他人帮自己炒股。谁知不仅没有赚到钱,还被委托人卷走了20万元的股金。股民和证券公司为了赔偿的问题闹到了法庭上。昨天,和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证券公司赔偿股民12万余元。 “股神”拐走20万 2000年,家住沈河区的张女士通过做生意,积攒了一部分资金。当她认识了号称是“股神”的高某后,就将钱投到了股市当中。2000年4月6日,张女士正式在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二营业部开户。因为自己不会炒股,而且朋友们都说高某精通股票,她就将炒股的相关事宜全都委托给了高某。张女士先后投到股市上20多万元。 2001年5月份,张女士想趁着假期答谢高某,可高某的电话就是打不通。高某的失踪引起了张女士的注意,怀疑高某欺骗了自己的张女士到股市上查询发现,与高某一起失踪的还有20多万元的股金。 笔迹鉴定定真伪 根据张女士的查询,到2000年11月前股金就已经减少了20.8万元。自己根本就不知情。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张女士得知证券公司的取款凭证上有自己的名字。“这不是我签的。”认为证券公司在这起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张女士就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为了证明取款凭证上的名字不是自己所写,张女士向法院提出要做笔迹鉴定。2003年7月16日,沈阳市法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出来了:“检验材料中的填写文字不是张女士所写。” 张女士在法院审理的时候称,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取款必须是本人到场,持本人身份证,签字后才可领取,“我将钱存到了证券公司,我们之间就有了保管关系,因为证券公司没有尽到保密义务,才导致我的钱被冒领,证券公司没有尽到保密义务。” 自己泄露的密码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取款单上的名字并不是张女士本人所写,也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和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对张女士的资金被盗取负主要责任。张女士将股东卡、资金卡密码、身份证号码告知他人也是资金被盗取的原因之一,所以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证券公司赔偿张女士12.48万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