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信任巨款送“股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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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9:48 沈阳晚报 | |
委托他人帮助炒股,不但没赚到钱,还被那位被称为“股神”的委托人卷走了20万元股金。股民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双方因此上了法庭。1月19日,和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证券公司赔偿股民12万余元经济损失。 巨额股金不翼而飞 2000年年初,沈河区的张女士结识了号称“股神”的高某。做过几年生意的张女士手中有了一定积蓄,听说高某在股市炒股很有名气,张女士决定炒股,并把相关事宜全部委托给高某。2000年4月6日,张女士正式在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营业部开户。不久,高某便向张女士报喜———股票赚钱了。从此,张女士对“股神”深信不疑,先后将20余万元存款投到股市上。在炒股过程中,张女士经常通过电话与高某沟通交易情况。 2001年5月,张女士想答谢高某,但高某的电话始终无法打通。张女士不禁担心起来,到证券公司查询才发现,自己20万元的股金不见了,高某也下落不明。 原告被告各说各理 张女士查询后发现,到2000年11月前,其账户上的股金减少了20.8万元。经进一步调查,张女士得知证券公司的取款凭证上还有自己的名字。“名字不是我签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张女士于是将证券公司告到和平区法院。 张女士向法院提出做笔迹鉴定申请,去年7月16日,沈阳中法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得出的鉴定结论为:“检验材料中的填写文字不是张女士所写。”法院开庭审理时,张女士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取款必须是本人到场,持本人身份证,签字后才可领取。我将钱存到了证券公司,我们之间就有了保管关系。因证券公司没有尽到保险义务,才导致钱被冒领。”被告证券公司则辩称是张女士将其股东卡和密码告诉了高某,因此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提款时,张女士就在现场,取款凭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也是张女士的,所以不存在冒领情况。取款人所持的账户卡和资金卡及身份证,都是张女士提供的。证券公司同时认为该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证券公司负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取款单上的签名并不是张女士本人所写,也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和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对张女士的资金被盗取负主要责任。张女士将股东卡、金卡密码、身份证号码告知他人,也是股资被盗的原因之一,因此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一审判决证券公司赔偿张女士12.48万元的经济损失,并给付相应的利息。本报记者王野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