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片广告”是否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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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13:00 今晚报 | |
主持人语:如今,当遇到堵心的事、不平的事、疑惑的事时,很多人首先能够喊出“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句话来。人们权利意识觉醒,懂得用法律维权,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到底自己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法律对此是否保护等等问题,他们也许并不明白,他们只是对“权利”这个词敏感,权利的意识清晰。由此也就出现了很多为彰显权利而打的“一元钱”官司。本市一位市民日前在看电影时被“强迫”看了几段“贴片广告”,认为观众“完全享受电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将电影院和电影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张战华(天津法官 中国法学会会员) 贾某的诉讼还是有意义的。我想,贾某提起诉讼的真实意思也不是为要回25元的票款,她是想为消费者打一场公益官司。但打官司是要有技巧的,如果贾某只选择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我想这官司便有可能打赢,那起诉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刘洪杰(主任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贾某的诉讼是有法律意义的。像以往出现许多“一元钱”官司一样,所有的人都知道这场官司的目的不是追究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彰显和唤起公民的权利意识。不论官司的结果如何,都会引起我们从法律角度审视思考我们身边出现的一些现象。 杨武(中法网网友 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加播“贴片广告”,可使服务员有一段时间为难以守时而迟到的观众领座,减少因人头晃动影响观众对正片的欣赏;其次,加播“贴片广告”,可以使得影迷获得最新影讯和新片经典画面。只要影院对观众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影院的行为就是无可指责的。如何看待“贴片广告”与报纸广告? 王从智(中法网网友 河南洛阳开物律师事务所) 在电影前加映广告,与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是有区别的。对于报纸上的广告,人们可以选择看还是不看。但是对于“贴片广告”,观众没有看与不看的选择权。到了电影院,难道还要观众在某一个时间将眼睛闭起来吗?所以应该对其有所规范,如在电影票上明确标示广告播放的时间并不占用电影播放时间等,以方便观众自愿选择。 潘强(主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报纸、电视广告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电影广告针对的则是特定的入场观众。强行加入的广告无疑将破坏观众的完美感受,剥夺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而使电影产品出现瑕疵。若电影院欲增加片前广告项目应在消费者购票前加以明示,如消费者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购票入场,可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贴片广告”侵犯观众的什么权利? 董广军(中法网网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中,贾某的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并没有受到直接的侵害,主要是由于电影院的违约行为,使观众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应属于一种违约行为。民事权利不宜随意扩充,现在已经有了民事权利泛滥的迹象,比如亲吻权、贞操权等等,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应以法律规定的为准。本案不宜适用侵权之诉,应属违约之诉,可以要求返还费用,赔偿损失。你怎么看待“贴片广告”? 董建华(中法网网友 武汉铁路房地产总公司) 对于贴片广告这种随意侵犯观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我本人持反对意见,它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随意侵犯,对公民人身权益的漠视,如果让其泛滥下去,无疑将更加助长这种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肆意侵犯不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现象的发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将产生不良影响。 杨仲凯(主任 天津明扬律师事务所) 贴片广告时间较短,与影片的整体放映时间相比微不足道,而且广告的内容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这种放映行为是合法的,法律不能因为观众的一些要求而限制电影这一产业的发展,因为电影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其中蕴涵着各种商业利益,这种商业的发展不能因为主观认为的可能的侵权而遭到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