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负一成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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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13:4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本报上月报道过植物人王某与雇主林淑惠、急救中心、锦集货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日前,湖里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三个被告分别负六成、三成和一成的责任。 2003年1月6日下午4时许,王某被林女士雇用在建房工地清理土头时,被房屋上落下的水管砸伤头部。急救中心接警抢救,车辆途经疏港路口时,与锦集货运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相撞,王某再次受伤。 事故发生后,120急救中心调派其他急救车送王某到一七四医院救治。住院224天后,他还是植物人状态。 家人将雇主、肇事司机所在的客运公司和120共同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林女士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致王受伤;急救中心、锦集货运发生的交通事故致王某再次受伤,且延误了救治时间,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7万元。 林女士称,王清理土头时受伤轻微,伤势恶化是由于急救中心与锦集货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她已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37063元,无须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急救中心称,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在时间上和医治上都采取了非常紧急得当的措施,没有延误治疗时间;交通事故为简单事故,没有加重伤情;伤情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完全是因为水管砸伤头部所致。 锦集货运称,肇事司机虽是他们聘用的驾驶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该司机并没有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是个人行为。退一步说,假使司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但交通事故并未直接造成原告伤情加重,而迟延治疗的责任也不在被告锦集货运。 湖里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先后在雇用活动中及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首先是水管砸击,形成颅脑损伤的后果,其后,交通事故影响了伤情,锦集货运的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急救中心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受伤的原因比例,林女士作为雇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锦集货运作为小客车的实际使用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急救中心作为急救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林淑惠再赔偿31165元,锦集货运赔偿84114元,急救中心赔偿28038元。 (林小红 许付志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