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渴望回家!回归!(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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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1:37 山西晚报 | |||||
“没办法,对精神病医院来说,让康复的患者回归社会是个大难题。许多患者想回家过年,但被亲人们拒收,只能和医护人员一起过春节。”1月20日,已经是农历腊月廿九了,张苏霞仍然在岗位上坚守着。 经过院方批准,在张苏霞的引领下,记者走进病区,与这些特殊的病人零距离接触。 马素兰(化名)原先是太原化肥厂职工,有兄弟姐妹,患病后被厂方送进医院,已经在医院里住了7年,没有任何人来探望过她,她已欠医院5万多元治疗费、食宿费。记者问她想不想回家过年,她说:“想也是白想,没人会欢迎我回去的。” 栗双花(化名)离婚后患病,刚住院时还有个姐姐常来看看,近五六年家里再没来过人,她比马素兰入院时间还长,欠的医疗费更多。见到记者,她主动说:“我想回家,家里多好啊,快让他们来接我,我没病了!” 50出头的齐娥琴在这里是新闻人物。她两次患病,患病期间杀了3个人,其中一个是邻居家年仅5岁的男孩。2003年10月,院方护送已康复的她回家时,遇到村民们的强烈反对,她和医护人员被打得头破血流,本报曾以“13小时围阻精神病人”为题予以报道。没办法,她只好又回到了精神病院。见到记者,她口齿伶俐,和蔼大方,神态安详,如果不是听过介绍,谁也不会相信她是个精神病患者;更不会相信,她曾经连害3条人命。她问张苏霞:“主任,我的事情解决了没有?”她指回家的事。张苏霞说:“别着急,正在解决。”记者问她;“你想回家过年吗?”她眼睛一亮,急着说:“怎么不想!我老母亲80多岁了,儿子还没成家,我放心不下。” 记者又问她:“你还记不记得自己做过的事儿?”她坦然地说:“记得,做完我就后悔了,肠子都悔青了。当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觉得脑子里的一根弦‘啪’地断了,下手越来越狠。等清醒过来,就想着偿命吧,挨枪子儿吧,可又死不成。” 记者拨通了齐娥琴姐姐家的电话,接电话的是她姐夫。这位老人对记者说,不是亲人们狠心,是齐娥琴做的事让人无法原谅,可以用“万恶滔天”来形容了。她杀害的那个男孩的父亲把她的房子给占了,齐娥琴的儿子和老母亲被扫地出门,儿子流落街头打短工谋生,老母亲被接到了他家,出门时一件衣服都没带。齐娥琴的二哥接过话头说,大过年的,她还是在医院呆着的好,亲人们可以去探望她,但不会接她回来,她发起病来,力大无比,十几个大老爷们都弄不住,万一再伤了谁,大家的年都别过了。 歧视他们成为边缘人 患了精神病,就该在医院里呆一辈子,就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了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山西省太原精神病医院院长车志强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精神病总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像齐娥琴这样患有重型精神疾病的人占到总人口的13.47‰全国有1600多万。精神病患者只要及早接受治疗,严格遵照医嘱按时服药、定期复诊,完全可以康复。而且康复后可以和其他人一样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许多精神病患者有很大的个人潜能,康复后他们会更加珍惜工作机会,为社会多做贡献。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当一部分人歧视精神病人,使精神病康复者回归社会阻力重重。 有的人担心精神病康复者万一重新发病,比一般人有更大的暴力倾向,实际上,通过药物治疗和他人的关心,暴力行为也是可以控制和预防的。有的人认为,把精神病人隔离开,是最好的治疗和康复办法,其实不然,这样不仅会加重他们的病情,还会使他们的社会功能退化。只有尽可能地让精神病患者在社区进行治疗与康复,才有利于稳定病情,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精神病院不是福利机构,更不是监狱,不能长期收留已康复的患者。 难题困扰精神卫生立法 据王云峰介绍,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展开,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工作陷入了较长时期的停顿。立法难点主要在两个平衡之间:即努力在患者个人权益自由和保护其他人不受患者病态行为影响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在患者的自尊与大众保持对精神健康的关注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目前,我国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责任能力的判定,惟一的根据是《刑法》第18条。该条款规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齐娥琴一类的精神病人在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危害,但他们却不负或不完全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的精神失常,非自己的意愿所致。这无疑给周围的正常人出了不少难题。 难题之一:防卫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袭击或骚扰正常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且不说这种规定从客观上惩罚了监护人,而且由于病人的拖累,其家人往往生活拮据,无力赔偿他人损失。单从受害者方面来说,如果碰到了上述情况,能否实施正当防卫?难道只能自认倒霉了? 难题之二:监护看管问题 精神病人给人们带来了莫大的痛苦,其中受害最深者当属其家庭。父母一旦患了精神病,其子女便四处求医,甚至负债累累。尤为可悲的是,有些精神病人发起“疯”来力大无比,非正常人所能控制得了,亲属往往成了受害者。有些亲属由于不堪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自己也被拖成了精神病。 从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看,这些亲属比精神病人更痛苦、更可怜、更值得同情。据调查表明,精神病人亲属精神病的发病率远远高于正常人。 难题之三:强制住院问题 我国对非自愿住院的精神病人和一般性精神病患者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该病人病情必须严重到一定程度,经医生诊断是发病期,而且丧失了自制力;二是在上述条件下,要有其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与申请,按规定签字填写住院请求与同意住院的一切必要的治疗与保护措施。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一时不在时,单位负责人可暂时代理,但应尽快通知其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并补办有关手续。 如果违背了这两条规定,是否就构成了《宪法》、《刑法》中“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自由”或“非法拘禁”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精神病患者没有经济来源,其家属或经济困难,或因不愿出钱而放任其在社会上胡作非为,对那些随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精神病患者,街道或村委有没有权利将他们强制送进精神病院治疗?如何强制?其依据是什么?与《宪法》的精神是否相悖?这些都是亟待做出法律解释的问题。(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