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偷母亲5万元 检察院宣布不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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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1:48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张伟娜 通讯员武 军王京)刘某盗窃母亲5万元钱,数额之大足以让她被判3至10年的徒刑,但是在18日,海淀检察院的检察官却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 今年46岁的刘某是退休职工,一直与母亲高某关系和睦,经常回家照顾母亲。但是2003年9月2日,刘某趁其母高某不注意,将衣柜中的存折及身份证盗走,9月3日刘某从其母高某的存折中取走人民币5万元。随后刘某用这5万元钱偿还了所欠的债务。同年9月8日刘某被 随后,高某在其另一个女儿和刘某前夫的陪同下来到检察院。高某表示,她只是想用这种方式来教训一下女儿,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只要检察机关能够帮助她让女儿把钱归还,就不再追究女儿的责任了。值得一提的是,刘某的前夫对这件案子的审理起到很大的作用,他不仅千方百计凑足了5万元送至检察院,还表示如果有家庭,刘某不会到今天的样子,并会考虑复婚的问题。 最终,该案承办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向海淀检察院检委会提出不起诉申请,1月18日,海淀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免予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