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解除鞭炮禁放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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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3:27 中国青年报 | |
吴兰友 近十余年,全国不少大中城市实施了鞭炮禁放令,春节期间也不例外,理由是燃放鞭炮是一个陋习———会造成环境污染、人为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有人举例说,同是华人聚居的新加坡早在30年前就明令禁放鞭炮。 然而,正当我们不少地方政府严令禁放鞭炮之际,新加坡政府近日决定,鞭炮将在1月3日牛车水亮灯仪式时及1月21日大年除夕晚,在牛车水新桥路燃放,这让新加坡人在阔别鞭炮34年后重温过春节的热闹情景。据2003年12月30日《联合早报》报道:鞭炮重燃意义重大,因为这标志着新加坡恢复了一项重要的华人习俗,而此前大多数新一代新加坡人从来没有看到过燃放鞭炮的情景。 燃放鞭炮是中华民族延续千年的传统习俗。《诗经·小雅》中就有“庭燎晰晰”的句子,“晰晰”就是火烧竹子的声音,古人用竹爆声来避邪驱鬼,这是放鞭炮最古老的雏形。火药发明后,燃放鞭炮开始盛行,但避邪驱鬼的目的逐渐减弱,演化为迎神和辞旧迎新的标志,并表达民众祈福、祥和、喜庆的心愿。王安石《元日》诗云:“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瞳瞳日,总把新桃换旧符。”爆竹辞旧岁,新桃换旧符,这正是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文化含义。 但是,燃放鞭炮这一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习俗,近年来被称为陋习而遭到禁止,以致人们感到年味越来越淡了。这既因为物质生活丰富后,人们无需等到春节时才能添置新衣,而且还因为燃放鞭炮等春节风俗在许多城市人的生活中消失,过春节无非是有几天假期,家人团聚一下而已。 其实,鞭炮禁令的理由多是站不住脚的,任何事物的存在皆有其利弊,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譬如说燃放鞭炮会造成人身伤害,可全国上亿人燃放鞭炮,由此造成的伤害也只是少数。把偶发的火灾、人身伤害等定性为燃放鞭炮的必然结果,显然是不合适的。 在西方国家,过圣诞节时每家必备一棵圣诞树,但是,花钱买棵一夜就扔的树值得吗?鞭炮与西方的圣诞树很相像,是纯民俗的不产生物质价值的文化消费品。文化传统虽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隐藏在这种传统或者习俗背后的是一种文化,它是任何物质利益无法相比的。孟德斯鸠说过:“要改变风俗和习惯,不应当用法律,否则便是粗暴。”对燃放鞭炮这种已成为普遍文化的习俗,如果不加论证就立法加以禁止,便很难得到民众的认可和遵守。 事实上也是如此。即便在执行鞭炮禁放令最为严格的北京市,去年春节期间,有3万多民警参加查禁燃放鞭炮,共查处250起违禁案件,对28人进行了拘留或罚款。但这并没有挡住北京人的兴致,春节期间,人们还是在鞭炮声中度过的。从除夕到初五,北京四城八厢的鞭炮声一直没断过,入夜后更是礼花彩弹此伏彼起,以致有市民不屑一顾地说:“禁放也就是说说。”其它地方同样如此。 历史和现实证明,凡是与合理正当的、民族大众的习惯权利相悖的法律,即使制定出来也大都缺乏真正的法律权威而形同虚设。就春节鞭炮禁放令来说,杭州市已于1999年解禁,沈阳、上海、石家庄等地去年春节期间已不再禁止,即便在大洋彼岸,纽约市去年也宣布农历春节期间允许放鞭炮。今年,连管理最为严格的新加坡也部分解禁。由此看来,我们许多城市的鞭炮禁放令与其禁而不止,不如因势利导,开禁但要加强管理和服务,比如节日期间选择适当地段多设些燃放点,有组织地销售没有危险的安全烟花品种等。这样既能满足群众需求,同时也能达到控制火灾和人身伤害、以及防止噪音的目的,何乐而不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