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廉租房开始执行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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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6:57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记者郭会桥通讯员沈庭报道:昨从省建设厅获悉,建设部日前出台廉租房“新规”,将于3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这一新规,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人均面积不得超标 按规定,廉租房保障水平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廉租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今后,廉租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住房补贴如何确定 廉租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房 从3月1日起,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以实物形式的廉租房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房屋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 结果应公示15天 申请廉租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有关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同时,有关部门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住房补贴可冲减租金 按规定,经有关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房产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若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诉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骗取廉租房补贴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房时,若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情况将取消资格 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