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一对父母法庭遗弃亲生儿追踪·“法庭弃儿”判由母亲抚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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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7:23 江南都市报 | |
生父在孩子满18岁前须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大江网讯[江南都市报] 郝斌亮、记者金其会报道:2003年11月28日,景德镇市一对青年夫妇因为闹离婚,竟然当庭将体弱多病且未满周岁的儿子遗弃在法庭上。本报报道此事后,狠心父母遭到市民的强烈谴责,同时,法官也加大了办案力度。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孩子归女方汪某抚养。 春节前夕,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汪某和祝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离婚,孩子归母亲汪某抚养,但在孩子未满18周岁之前,其生父祝某必须每个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 民一庭庭长刘江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许多热心市民从《江南都市报》上看到孩子的遭遇后,共有43人表示了收留抚养孩子的意向。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孩子的父母健在,就必须履行抚养的义务。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