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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年夜饭遭遇最低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16:03 钱江晚报

沪消协认为此举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2004-1-21

记者19日致电沪上多家中高档饭店,询问年夜饭及春节期间预订事宜,得知都有价格不等的最低消费,有的称之为年夜饭“标准”。

    可参考的具体数字如下:威斯汀大饭店,最低3888元/桌;花园饭店,2888元/桌;梅龙镇酒家,包房最低消费2080元/桌,大堂最低消费1580元/桌;徐家私菜精作坊,最低消费388元/人;太湖船菜馆,包房最低消费120元/人……

    “都说消费者是上帝,但上帝消费多少还要饭店来定,太可笑了。”在外企工
作的林先生告诉记者,去年他们一家八口在一家高档饭店吃年夜饭,订了一个包房,没想到,进去之后才知道,那里最低消费每桌1888元。“菜的味道,还可以,量也不少,其实和平时没什么两样,无非是菜名吉利了点,什么‘年年有余’、‘龙凤呈祥’等,但价格比平时贵了20%以上。最后剩了好多菜,都打包回家了。”

    曾先生一家三口去年也是在饭店吃的年夜饭,为了凑足每人188元的最低消费,不得不点了很多的菜。“大人还好说,一个8岁的小孩子,哪能吃那么多菜?”曾先生决定,今年的年夜饭在家吃。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饭店经营者告诉记者,年夜饭设最低消费是餐饮行业不成文的规矩。“大家每年都这么做,很正常。”

    据了解,一些饭店平时没有最低消费,但每年的年夜饭却有一定的标准,有的以桌为单位,有的以人为单位,往往会取一些吉利的名字,来配合节日的气氛。

    记者注意到,有些饭店平时包房就设有最低消费,而年夜饭的“最低消费”会比平时有所提高。比如,一家饭店平时包房的最低消费是600元/桌,而年夜饭的最低消费提高到1000元/桌。

    有关专家评论,“最低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在何处消费以及消费多少。而“最低消费”是一种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9年9月,北京市通过市商委发布《北京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正式向“最低消费”亮起红灯,明令禁止饮食企业“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上海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袁蓓均表示,目前,关于消费场所不能设最低消费,上海尚无相关法律规定。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有“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规定。“知情权”指,消费者消费前,经营者必须明确告知经营场所设有最低消费,而“选择权”指消费者在知情后,有选择或拒绝的权利。

    但记者在致电各饭店时,有些饭店会直接告诉最低消费的标准,而有些饭店在记者主动询问之前,并不主动说明设有最低消费。记者又“逛”了几家饭店,店堂内均没有明显告示“最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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