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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过新计生条例晚育者奖婚假三十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2日13:09 钱江晚报

  2004-1-22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结合上海市实际,引入世界先进理念,从保障公民基本生育权和以人为本出发,对生育政策作了适当微调。新《条例》将原《条例》既要达到晚婚年龄
、又要满足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为初婚,才能认定为晚婚的方法,调整为凡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婚;将过去既要女方达到晚育年龄、又要满足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为初次生育,才能认定为晚育的方法,调整为凡达到晚育年龄依法初次生育的女性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有国家固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婚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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