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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院和司法局联合发文规范司法救助法律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6日13:56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宿华文)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问题,近日,市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诉讼案件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并将于今年2月1日开始在全市施行。

  此次,由市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制订的《通知》,不仅扩大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
范围,而且在司法救助的内容上也有所突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人民群众接受司法救助时的相关程序,较好地实现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互为联动。

  《通知》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但其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或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具备《通知》规定情形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通知》规定,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或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就虐待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遗弃老人、儿童、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犯罪,以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财产权利的犯罪等方面提起刑事自诉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在刑事自诉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诉讼代理。

  为解决在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中,一些给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无力缴纳鉴定费用,导致举证不能,使得其合理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突出问题,《通知》还规定,如鉴定事项是由市中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自行鉴定的,可以向市中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申请缓、减、免交鉴定费,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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