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打工受骗 黑心同乡扒光少女衣服逼良为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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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9日01:30 信息时报 | |
一对男女以在穗找工作为名将两同乡少女骗到发廊卖淫 日前因强迫卖淫罪入狱7年 本报讯(记者 黄珊 通讯员 浩贤) 为了到广州“进工厂打工”,两名天真的小姑娘听信了同乡大哥大姐的谎言来穗。不想她们不仅工作没着,还被老乡逼良为娼。但她们勇敢地报了警,将黑心的“老乡”送上了审判席。日前,这对男女因犯强迫卖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2年10月,湖北人王有华(男,36岁)和女友杨海燕(22岁)在家乡吹牛“包吃包路费,帮人在广州找到工作”。年轻的姑娘小媛、小慧(均系化名)听后动了心,跟随两人来到广州。到穗后,王、杨两人直接把她们领到在天河区黄村的张四、曹平(均另案处理)经营的一家无名发廊,一住就是1个月,先前王有华他们所称的“进厂打工”却一直没有下文。 一天,王、杨两人对小媛说,她俩从湖北来广州,路费、饭钱都由王有华他们出,现在他们口袋已经见底,没钱吃饭了。借这个理由,王、杨要求小媛卖淫赚钱,小媛死活不肯。2002年11月的一个晚上,小媛被王有华、张四、曹平带出去陪一名台湾男子吃饭,被灌醉后,小媛被带回张四的出租屋,杨海燕扒掉了她的衣服,将醉死过去的小媛交给台湾男子,可怜的小媛当晚被该男玷污。几天后,王、杨和张四将小慧关在按摩房里痛打一顿,扬言“若不接客就毁了你”,也将她引向卖淫的道路。 两被害人证言证实,她们“被打怕了”之后分别被迫卖淫了三四十次,嫖资都由张四和王、杨几人瓜分。一次,两女孩卖淫后不肯交钱,挨了同乡大哥大姐的竹竿好一顿抽。直到2003年3月,她们遇到一好心人,才脱离苦海。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王有华、杨海燕将两被害人骗到广州,害她们处于生活无着、人生地不熟的境地下,逼迫她俩卖淫;两被害人不从,王、杨又采取灌醉酒、恐吓、殴打的手段,再迫使两人卖淫,王有华、杨海燕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日前,天河法院以该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